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需要增多,矛盾纠纷也不断深入到各个角落,包括家庭亲情(血亲、姻亲)。尤其是再婚家庭老人离世后的财产纷争。特别是财产份额越来越大,婚姻家庭、继承,矛盾也越来越多。本文介绍几例继承案件,说明法律对于当事人解决案件和回归和谐的重要性。
一、 遗产未分割,处分无效。
李老汉有三个子女。老伴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去世,留下与老伴共有的九间房屋。本世纪初,李老汉与现妻子王英再婚。2010年初,李老汉的子女发现父亲将所居住的九间房屋以很低的价格签订合同出卖给了甲,合同中清楚地标明:子女不得干涉父亲买房,并且甲履行了付款义务,李老汉也部分交付了四间房屋及有关土地手续。经咨询律师,三子女将父亲与甲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诉状很快送达李老汉和甲。庭尚未开,双方即进入法律权利义务的激烈争辩。李老汉即同意子女不想直接与自己面对争执的良苦用心,同时又不认为自己的卖房行为到底那点惹下了三个子女。买主甲更是认为已付了款,还住用了房屋,子女们有什么权利干涉。经律师参与诉讼外调解,甲和李老汉都接受了子女们认为合同无效的说法,最终由李老汉退款和甲返还房屋权证及退出占用房屋,由三子女向法院申请撤诉。李老汉现任妻子王英虽不同意,却也无奈,只有认可八十岁高龄的老伴退款。并由老伴和子女们一道按原法定继承共同所有该九间房屋。于是本案未经开庭即已圆满解决,李老汉的子女都很满意。
本案涉及的突出问题即是李老汉前妻去世后,通过法定继承,三个子女均已取得九间房屋的共有份额,虽然已十几年过去,但由继承发生的共有关系一直存在,李老汉不经共有人同意即处分共有房屋,已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利,而甲在合同注明“子女不得干涉”的情况下购买房屋,而再婚妻子王英之所以同意卖房,而不乐意退款,其法律原由也很清楚:即收入房款是夫妻财产,而退款后的房屋仍为李老汉与子女的共同财产。
二、遗嘱有效,遗赠优先。
与李老汉的三个子女不同的是,张女士的境遢就不那么令人容易接受。
张女士的父亲张先生在老伴去世后,由张张罗着请来保姆黄玉兰照顾,不久两人再婚。张先生收入不高,加上前老伴总生病,唯一能在自己身后为女儿留下的就是自己当初参加房改房的现在居住中的一处房屋,虽然当初买房时只付了一万多元。一转眼,六七年过去了,张先生因病不治而终。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张女士被继母告知:张先生的留下的房屋(现市场价已二十多万元)她已过户在自己的名下了,理由是张先生在世时为黄玉兰立下了公证遗嘱,将房屋完全由黄玉兰继承。张女士虽为惊愕,但又确无法找到遗嘱不是父亲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故只能不了了之。可想,张女士与继母的关系也将终止。
事后张女士咨询律师:有什么办法能阻止父亲当初不立这样的遗嘱,而又使父亲与继母、以及自己与继母的关系不至于受伤害。律师的衷告是:关心父亲,知道父亲想要的是什么,然后告诉父亲完全可以换一种途径来解决父亲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而本案对于张女士的相对人而言,最大的收获应是自己最早想到了以法律来保护自己,因此才有了本案最后的“遗嘱有效,遗赠优先”的结局。
三、早立遗嘱,定纷止争,
曾遇一位级别不低的官员,几凡约见后,老人向律师诉说了自己心中的烦闷:自己是再婚家庭,双方各有两个以上子女,均是自己看着长大,再加上再婚老伴去世后,所留房屋遗产一直未经划分分割,恐身后会惹出孩子们更大纠纷。听完律师的处理意见和见到最后“文本”结果,近九十岁高龄的老人,脸上的笑容如同一个孩子。
近期晚报有报道:继子女与继母争夺遗产案。大意是继子女在父亲过世后,以父亲留有遗嘱言明房屋已为自己所有,因而主张房屋权利要求入住。但根据案情,其继母与其父亲共同生活已达二十年之久,房屋系其父亲与其继母婚后取得,因此即使其父亲遗嘱言明其可以入住与其继母共同生活,但实际上该部分因其继母并不能同意而不可能有效力。结果便是这样的遗嘱,使老人身后的财产处理并不能完全如愿以偿,甚至可能适得其反,使本来可以避免的矛盾结果更加突出。继子女与继母等家庭亲情关系更加复杂化。
此两案的启示在于立遗嘱的重要性和所立遗嘱的有效性。特别是立遗嘱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因为它总与“身后”连在一起,大众的习惯一般均不愿意提及,其结果往往无法补救,而早立遗嘱,许多老人当下无法释怀的负担也就放下了。而遗嘱的有效性也同样重要,否则,将导致遗嘱无法进入执行。
综上,步入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了,家庭经济关系也更复杂了,不光是婚姻及孩子抚养等关系纠纷增多,甚至遗产继承、遗嘱设立等需要和纠纷也将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个时而都会碰到而无可回避的矛盾方面。希望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都能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与时俱进中,学会和懂得让自己的思维与行动模式也能与法律相得益彰,以使我们的社会生活更加和谐和进步!尤其使我们自己的行为,不致于使遗产继承处理不当而影响我们无以复制的亲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