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

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

日期:2019-10-30 17:16:36  人气:   作者:张冰
【摘要】:本文通过对律师行业现状进行分析,从律师事务所管理需要,增强凝聚力的根本点在于构建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律师执业素养培育和形成、律师职业价值观确立和引导,这些都会从根本上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价值观;形成;发展
正文: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律师事务所作为以法律运用和法律实践为主要内容的组织,在维护国家利益、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权利意识培育等诸多方面已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央把律师定位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赋予了律师新的职责使命,也对律师的思想、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是党和人民对律师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律师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
一、 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的含义
    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价值观,是指律师事务所及所有律师的价值取向,是律师事务所在经营过程中所推崇的基本信念和追求的目标,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共同观念,是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所共同持有的、激励全所人员的主要价值观,是律师事务所生存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律师行为规范制度的基石。
二、 律师制度的回顾、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及发展
(一) 律师制度的回顾
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谈及律师的体制,更是可以追溯到春秋末期。1906年,沈家本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对律师制度作了明确规定。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单行法规。1921年,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宣告成立 。1927年7月23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律师章程》和《律师登录章程》。1941年1月11日颁布了《律师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1941年9月司法院公布了《律师惩戒规则》,1945年考试院公布了《律师检核办法》,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律师制度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9月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这都为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立法依据。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让刚刚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随之夭折,造成了长达20多年没有律师制度的空白时期。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问世,为我国律师制度的重建提供了法律根据。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新中国第一个律师立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体系已全面形成。
(二)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的形成
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机构是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性质。经过16年的发展和探索,1996年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了律师执行职务的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当初律师事务所分为国办所和合伙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和市场对律师的需求,将律师事务所推向市场。
从市场经济学角度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因此必然遵循一般的商业竞争规律。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都要遵守市场的规律,形成和市场相匹配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秩序。市场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要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律师事务所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就要站在历史高度,将效益、规模、信誉融为一体。
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职责看,作为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了要站在市场经济的角度行事而外,更为重要的是还要站在伦理道德、恪尽职守、诚信服务的角度行事。《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的发展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将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器”、社情民意的“显示器”、社会问题的“矫正器”、依法行政的“助推器”、司法公正的“平衡器”。如何发展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价值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阐述。
第一,合理设置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机构,明确分工,提高内部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当前,律师事务所还存在着团结协作差,管理不规范,重经济效益,重分配,规模小,人员少,专业分工不明确,缺乏高素质人才,内部机构设置简单,人员岗位层次,能力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或弊端严重制约了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的发展,不能使律师事务所形成有效的合力。因此,完善所内机构的合理设置,提高管理水平,明确职责与分工,加强所内骨干人员和青年律师的培养等,对于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至关重要。
第二,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誓师准入标准。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要素,律师才是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发展的关键所在。在西方国家,律师从业条件相当严格,除了具备基本的文化水平,还必须经过正规的法学教育,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固定的见习时间。而在我国,只需具备本科以上或法律专业专科以上水平,通过律师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即可到律师事务所工作。律师以法律为职业,从事该职业的人,应当是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且是具备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对律师队伍的长远建设和管理,提高律师准入标准才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硬道理。
第三、有审查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如同公司章程)。首先在立法方面要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制定明确且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中的内容之一就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价值观,然后以这种核心价值观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考核标准、行为准则。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要上报所属地域的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规范律师执业市场。针对新疆而言,目前律师市场发展层次不齐,水准不高。自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国家对新疆已给予照顾,放宽了律师准入门槛,律师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然而,与法治社会不相符的法律工作者服务市场仍在新疆漫延,其准入门槛不言自明。与律师不同的仅限于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他们在市场上以律师名义代理案件,严重影响了律师价值观的发展。
第五、逐步探索将律师事务所完全推向市场。律师事务所应逐步采取集团化、公司化管理制度,其推出的“产品”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因此,唯有发展壮大,才能形成真正的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目前这种合伙制的管理模式,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发展的空间。
第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对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价值观的实践、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制定了规章制度或说有了核心价值观,只是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发展的第一步问题,更重要的是核心价值观的真正实践、维护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对市场主体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对于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经营组织应给予坚决的打击和取缔。这就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要经常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这样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若有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存在纯粹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惜牺牲法律和受害者的合法权利以达到本所和本人利益的最大化的情况,司法行政部门都要依法严厉查处,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七、 司法行政部门应对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发展进行引导和维护。加大对律师事务所理论学习和指导工作,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司法行政部门、公、检、法之间的学习交流。同时,律师正常执业活动中受到不公待遇和打击报复现象,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八、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多参加公益活动。律师事务所不是赚钱致富的平台。公益事业虽然并不直接带来经济利润,但它对律师事务所潜在地促进力却是非同一般。一个有久远发展前景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临时的获利能力,而长期的获利能力是建立于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公众的继续认知能力。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是获得社会亲和力和公众认知的重要途径,这不仅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律所形象,扩展律所的继续发展空间,同时还能增加律师事务所品牌的美誉度,提升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价值观。
结束语
在法治进程中,律师事务所对于国家利益、公民权利、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其作用越来越重要。周永康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对律师提出五点希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做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律师事务所核心价值观,对内体现为全部成员的共识、行为标准和人生信仰,对外则代表着律师事务所的质量和品牌。律师事务所有了核心价值观并付诸于实际,才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内容和追求目标,是律师事务所的生命之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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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伟作.从《律师法》的修改看律师的职业性质.科教文汇.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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