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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加快推动立法禁止虐待动物

日期:2020-11-23 11:18:30  人气:   作者:

正义网北京11月20日电(见习记者郭荣荣)近日,太原一男子用开水浇怀孕母猫致其死亡,小猫全部胎死腹中。随后,其所在的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这起极端恶劣的虐待动物事件再次引发了社会舆论对于是否应当进行反虐待动物立法问题的争议。

从2006年媒体报道第一例虐待动物事件开始,虐待、虐杀动物并传播对动物施暴事件就时常见诸网络,一次次挑战人们的神经和社会道德底线。

争议

动物保护立法是否会压缩人类基本权利?

“无论是从维护善良风俗、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整治优化市容环境,还是从推动构建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相处方面考量,都应当尽快立法保护动物。”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多年来一直关注动物保护,在2018年两会上就曾建议将虐待动物罪写入刑法。今年两会,朱列玉提出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

在朱列玉看来,虐杀动物行为与大多数形式的暴力犯罪紧密相连,虐杀视频的网络传播会给未成年人等人群造成极端恶劣的影响。

提出反虐待动物立法非一家之言。多年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均从各自关注的领域出发,提出了反虐待动物立法建议。2010年1月底,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参与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公布。

虽然各方一直积极推动,社会各界也广为关注,但反虐待动物法始终未能出台。在知乎问答中,关于“是否支持‘反虐待动物法’立法、立法后碾死蟑螂是不是也违法?”“动物保护立法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吃动物算不算虐待?”等大量问题的回答中,部分网友纠缠于虐待的界限、保护的范围、执法的难度等问题,对是否应该专门立法保护动物争论不休。

一位名叫“无涯惟智”的网友就称自己明确反对虐待动物,但同样也反对立法反虐待动物。他认为可以从道德上谴责私密虐待动物的行为,但是并不合适在法律上制裁这种行为。与“无涯惟智”持相同观点的网友还有很多。部分网友还担心动物保护立法会压缩人类的基本权利。

对于网上关于反虐待动物是道德还是法律问题的争议,曹明德表示,目前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存在缺失,真正算的上对动物有直接“保护”意义的法律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根据其第二条规定,只针对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无法保护其他动物被虐杀。“因为法律存在空白,所以对于一些虐杀动物的行为才只能从道德进行谴责。”

探讨

立法后动物是否成为人类平等主体?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动物一直是作为“物”的法律关系客体存在。立法保护是否意味着动物成为与人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朱列玉看来,当前大家把焦点过于集中于动物是否享有权利、动物保护的本质是维护人的利益还是动物利益、动物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主体,从而导致与传统法律思想、构架产生了严重冲突,使得动物保护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曾撰文指出,动物福利立法实质是把对动物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不能反过来认为动物就是权利主体。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首次公布并向国内外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全社会引起了热烈反响和激烈争论。之后不久,针对基本达成共识的当前中国不宜给予动物过高福利的建议,结合现实情况转而起草了《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

除了对于学术难题、动物福利过高担忧的障碍外,曹明德还从行业利益、公众认知等方面对立法存在的阻力作出了详细解释。“反虐待动物立法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马戏团、狗肉市场等相关行业的利益。”他表示,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伤害,或者以残酷手段杀害动物。

曹明德对记者说,当前一些专家和社会大众对于反虐待动物法存在一定误解,认为当前我国很多“人”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不应该花费太多人力和物力去考虑和解决动物方面的问题。此外,对于动物保护的范围和程度、虐待的具体界定、我国具不具备执行的环境和条件等问题的争论,也让立法一事停滞不前。

观点

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动物得到负责任的照顾

开水浇怀孕母猫事件尚未完全平息,一个虐待动物视频明码标价的黑色产业链又被曝出,“35元买70G虐猫视频,也接受私人定制……”的“叫卖”再次踩痛了大众的良善底线,一些网传视频中,施虐者不乏未成年人。

“对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人、虐待动物谋求利益的黑灰产业链都要严厉打击,将虐待行为罪行化。”曹明德提到,大量发生的虐待动物行为会对整个社会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应该共建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善良和友爱为基底的社会,而不是一味的弱肉强食、欺凌弱小,这样的环境也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的调查研究,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约70%同时存在虐待宠物行为,而几乎所有连环杀人凶手在青少年时期都有过虐待动物的行为。

朱列玉曾表示,传播对动物实施暴力信息的行为,比在非公开场合进行的虐待、虐杀行为,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更大,乃至产生真正的社会危害。“网络内容平台必须承担起监管的责任,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并须在有关的法律法规里明确其责任。”

“反虐待动物法打击的是一些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人,对正常人的生活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曹明德说,对于动物的概念范围,国际上的反虐待动物法通常适用于脊椎动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中,明确动物范围为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等,但不包括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微生物。所以大众讨论的踩死蟑螂、碾死苍蝇等行为并不在反虐待动物法规定范围内。

对于反虐待动物法是否会与食用需求相冲突的问题,曹明德也明确指出,食用不会受到限制,但动物死前不应遭受虐待,要保证动物得到良好而负责任的照顾。

未来

加快立法相关条款可后续完善

对于立法的呼声,2020年9月11日,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对人大代表们反虐待动物立法的相关议案的回复称:“在社会生活中虐待动物只是极少数现象,针对这种很少的违背道德行为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缺少必要性,而且基本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解决。”

“可能目前反虐待动物立法出台的时机还不太成熟,但我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立法是势在必行的。”朱列玉对记者说,虽然我国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通过立法保护普通动物或宠物,但是为规范养宠行为,有些地区已经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

“今年两会,我提出在正式立法前,把对虐待、虐杀动物的处罚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最近已收到相关部门的回应。”鉴于订立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尚需时日,因此,朱列玉表示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治安管理范畴将有利于先解决一部分动物受残害的现实问题,完善社会治理。

在曹明德看来,“我国已具备制订出台‘反虐待动物法’的现实基础,将严重虐待动物行为入刑既是满足大众呼吁和人民期待,也是顺应国际社会发展潮流。”他坦言动物保护立法在虐待行为取证、诉讼主体资格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难点,但仍需尽快推动立法。

“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保护小范围的伴侣动物免受极端虐待,但其他动物怎么办?”曹明德提出,反虐待动物法关注的不仅是与人类关系密切的猫、狗等伴侣动物,还涵盖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等,“反虐待动物一事无法通过一个或几个单行法解决,需要进行统一立法。”

为加快当前的立法步伐,曹明德认为,“反虐待动物立法应立足我国国情尽快出台,且宜粗不宜细,相关条款可以后续进行完善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