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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外墙瓷砖脱落砸死行人物业担全责

日期:2020-06-17 18:10:20  人气:   作者: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吁青 陈明蔚

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事件屡见不鲜,如何有效杜绝此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现象发生,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广东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广东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61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53件、行政案件2件。

为泄私愤高空抛物

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为泄私愤,杨某兴站在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致使交通阻断。

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一审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3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高空抛物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目前审结的6件刑事案件中,有5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乱扔石块砸伤同学

陈某和翁某同为潮州市枫溪区某幼儿园小班学生。2016年3月,翁某在幼儿园内五楼天台扔下小块混凝土,将正在楼下活动的陈某头部砸伤。

随后,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6月份出院后仍需要继续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经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陈某因本案事故造成损失共计38.3万元。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事故发生时,幼儿园五楼天台上供幼儿玩耍的沙堆中有大小约10cm×5cm的沙砖块,幼儿园没有及时发现、排查,使幼儿有机会接触到砖块而导致危险发生,且没有设置一定的防护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以致翁某将沙砖块扔出天台时没有及时被制止,砖块丢落楼下时也没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楼下幼儿受到伤害,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因此,幼儿园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翁某的法定代理人平时疏于教导,对翁某做出高空抛物的危险动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据此,潮州中院判决幼儿园对陈某的损害承担90%赔偿责任,翁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赔偿责任。

瓷砖脱落物业担责

近年来,因建筑物上玻璃、瓷砖等装饰材料脱落砸中行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也因此导致无辜路人受伤、致残甚至死亡。

2018年9月4日,谢某连途经珠海某小区楼下时被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头部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该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该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发后,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君兰居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至今有效,故物业公司仍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进行维修,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2019年11月,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